网店未经许可使用Labubu运动系列作品所属公司被判立即停止侵权赔偿1万元
发布时间:2025-06-18  阅读量:

  判决书显示,甲公司成立于2010年,是集潮流商品销售、衍生品开发与授权、互动娱乐和潮流展会主办于一体的潮流文化娱乐公司。甲公司依法享有名称为★■“Labubu运动系列◆★★◆★◆”的美术作品著作权,该作品于2019年6月18日创作完成■■★,并于2020年3月24日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,登记号为国作登字-2020-F-01003674★■,并由国家版权局颁发了作品登记证书。甲公司在创作完成作品后,通过官网、线上电商平台、线下门店、广告等多种途径公开发表作品,得到消费者熟知和喜爱,作品形象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,形成了巨大的市场和品牌价值■■。

  被告乙公司未作答辩。法院认为,涉案美术作品系一系列玩偶形象■◆★★◆,体现了一定的艺术美感■★◆,具有独创性,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。

  最近,Labubu成为全球盲盒热潮中的爆款,多家泡泡玛特线下门店遭热捧,甚至有人为它通宵排队,同时也出现一些盗版山寨产品◆◆★★■。6月15日◆◆,红星新闻记者获悉,日前★■◆◆,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就公布一起涉及“Labubu运动系列”美术作品著作权案件的民事判决■★◆。

  根据涉案店铺在企业信息处展示的生产车间照片,以及在名称为“跨境新款卡通图案冰霸杯30oz车载汽车杯304不锈钢真空保温提手杯”的链接下展示的车间生产视频和“定制图案咨询客服■★■★”的选项■■■★★,结合乙公司的经营范围,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,应认定乙公司系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者。

  经甲公司调查发现,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◆◆★■,擅自在其1688网站的网店★■★◆★“乙制品厂”经营活动中使用甲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◆★。根据著作权法规定,乙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著作权侵权◆◆◆★,不仅严重损害了甲公司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,而且严重损害了其和消费者的财产权益。

  据此,甲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★◆■★:判令乙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甲公司国作登字-2020-F-01003674的◆■“Labubu运动系列”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◆◆◆■★◆;判令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(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、律师代理费★◆★■、交通住宿费等)◆■;判令乙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。

  依照法律相关规定,法院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甲公司国作登字-2020-F-01003674的“Labubu运动系列”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;被告于判决生效当日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★★。

  甲公司提交了涉案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及其微博发表记录■◆◆,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,可以认定其系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◆★★★■,且该美术作品已经公开发表,其权利受法律保护。通过庭审比对■■★■★◆,被诉侵权链接上销售产品及公证购买实物上所使用的形象,与甲公司涉案美术作品在整体形象、线条与表达、主要特征上基本相同◆◆◆■■,差异细微,构成实质性相似,乙公司在网页上销售并展示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的产品★◆■,侵犯了甲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发行权◆◆★◆★◆、信息网络传播权,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。